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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縣所屬學校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及新學年度薪級核敘一案

主旨:有關本縣所屬學校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及新學年度薪級核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72854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第1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2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第3項)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三、又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係教育部依113年8月9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增訂,明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現行聘任辦法並無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

四、為回歸母法(聘任辦法)規定之意旨,本府預計修正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並擬自115年2月1日修正生效。

五、另本縣所屬學校代理教師於聘任之新學年度薪級核敘方式,以代理教師較高學歷起敘,並得重新採計職前年資,茲檢述如下:「某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並於113學年度擔任本縣公立學校國中代理教師,爰以大學學歷190薪點起敘,採計職前年資9年,提敘薪級至310薪點,其於114年6月取得碩士學歷,則其114學年度得以碩士學歷245薪點起敘,採計職前年資10年(9年+1),提敘薪級至430薪點」。

六、請各校就代理教師現行學歷及歷年相關職前年資資料,依相關核敘規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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